| 二道江区畜牧管理总站双公示目录 |
|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
| 双公示目录 |
| 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
| 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 |
法人、自然人 |
| 2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法人、自然人 |
| 3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4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5 |
设立畜禽屠宰场初审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许可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6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出证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7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8 |
对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法人、自然人 |
| 9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
法人、自然人 |
| 10 |
对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并未注明种畜禽相对应的名称;对描述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11 |
对违反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以低代高、以不符合标准、以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畜禽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12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13 |
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经高温泔水、在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 |
法人、自然人 |
| 14 |
对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规定未加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15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16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17 |
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18 |
对无证生产或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19 |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20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法人、自然人 |
| 21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22 |
对兽药研究、评估等相关单位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23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24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25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法人、自然人 |
| 26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27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法人、自然人 |
| 28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违反报送义务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29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30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法人、自然人 |
| 31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32 |
对违法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33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法人、自然人 |
| 34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35 |
对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36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37 |
对无证进行生鲜乳收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38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39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人、自然人 |
| 40 |
对无证生产或无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法人、自然人 |
| 4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违规生产的进行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4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进行生产的进行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43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4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进行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法人、自然人 |
| 4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进行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46 |
对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有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法人、自然人 |
| 4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及经营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停止生产的、不主动召回、停止销售的,进行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4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行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49 |
对养殖者有违法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行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十七条 |
法人、自然人 |
| 5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法人、自然人 |
| 51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52 |
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53 |
对冒用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54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55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56 |
对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57 |
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58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59 |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60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61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62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63 |
对未经兽医职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64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65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义务。拒绝、阻碍免疫。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66 |
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67 |
对种用、乳用动物不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测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68 |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的动物不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在划定的区域内放养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69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染疫、封锁区、疫区内易感染的、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70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感染疫病、疑似感染疫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71 |
对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不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向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擅自治疗或者处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72 |
对擅自采集重大规定动物疫病病料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73 |
对从省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并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74 |
对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未取得道口检查签章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75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76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77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78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经隔离观察合格混群饲养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79 |
对擅自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和法人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80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81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章第三十四条 |
法人、自然人 |
| 82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83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84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申请设立动物诊疗场所的,予以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85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86 |
对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87 |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职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88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89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90 |
对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 91 |
对冒用、伪造、出借、转让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法人、自然人 |
| 92 |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流向,未建立或者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违规处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93 |
对生猪定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94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法人、自然人 |
| 95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96 |
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生猪屠宰场所、储存设施、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97 |
对私屠乱宰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法人、自然人 |
| 98 |
对畜禽屠宰厂设施陈旧、老化达不到标准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 |
| 99 |
对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出厂未加盖专用检验标志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法人、自然人 |
| 100 |
对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法人、自然人 |
| 101 |
对畜禽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处理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法人、自然人 |
| 102 |
对畜禽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畜禽产品不合格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法人、自然人 |
| 103 |
对未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结果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法人、自然人 |
| 104 |
对违反规定,屠宰和屠宰加工畜禽产品注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105 |
对实行临时许可管理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畜禽产品在本乡(镇)市场以外销售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乡(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定 》第六条 |
法人、自然人 |
| 106 |
对《畜禽屠宰临时许可证》年检达不到条件或未提出年检申请的处罚 |
二道江区畜牧兽医总站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乡(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定》第五条 |
法人、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