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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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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区规定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家庭。 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月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2倍城镇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参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乡(镇)街民政办公室,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的详细证明,数据要准确、可靠); 4、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患病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的诊断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 7、学生证明; 8、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各乡(镇)街民政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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